中国婺源江湾网
设为首页
加入收藏

首 页 | 基本概况 | 工作动态 | 经典村庄 | 招商引资 | 旅游江湾 | 个私名企 | 文化荟萃 | 亮点展示 | 乡村服务社区 | 视频 | 阆山论坛

您现在的位置: 中国婺源江湾网 >> 文章中心 >> 乡村服务社区 >> 法律咨询 >> 文章正文  
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           【字体:
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
作者:佚名    文章来源:本站原创    点击数:    更新时间:2007-2-27

 

颁布日期:19900118  实施日期:19900118  颁布单位:劳动部
  

  第一条 根据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》第十六条的要求,为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正常发育和成长,特
制定本规定。
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同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》。
  第三条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:
  1.矿山井下作业;
  2.森林业伐木、归楞及流放作业;
  3.《体力劳动强度分级》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;
  4.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,以及电力、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;
  5.连续负重(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)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,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。
  第四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:
  1.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;
  2.《体力劳动强度分级》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;
  3.《高处作业分级》标准中第Ⅱ级(含Ⅱ级)以上的作业。
  第五条 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:
  铅、汞、苯、镉等作业场所属于《有毒作业分级》标准中第Ⅲ、Ⅳ级的作业。
  第六条 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:
  1.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、汞及其化合物、苯、镉铍、砷、氰化物、氮氧化物、一氧化碳、二硫化碳、氯、己内酰胺、氯丁二烯、氯乙烯、环氧乙烷、苯胺、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;
  2.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;
  3.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《放射防护规定》中规定剂量的作业;
  4.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;
  5.《体力劳动强度分级》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;
  6.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,如风钻、捣固机、锻造等作业,以及拖拉机驾驶等;
  7.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、攀高、下蹲的作业,如焊接作业;
  8.《高处作业分级》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。
  第七条 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:
  1.第六条中第1、5项的作业;
  2.作业场所空气中锰、氟、溴、甲醇、有机磷化合物、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。
  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。
 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。

文章录入:江湾    责任编辑:江湾 
  • 上一篇文章:

  • 下一篇文章:
  • 发表评论】【加入收藏】【告诉好友】【打印此文】【关闭窗口
   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
  • 莫让手机依赖缠上你

  • 影响青少年健康五大类问题

  • 不能混施的肥料

  • 塑料大棚的消毒常识

  • 大蒜病虫害怎样防治

  • 夫妻之间也需要感恩

  •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

  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

  • 床上“较劲”也有疲惫的时候

  • 野外出游活动应知应会

  •   网友评论:(只显示最新10条。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,与本站立场无关!)
    | 设为首页 | 加入收藏 | 联系站长 | 友情链接 | 版权申明 | 管理登录 | 

    中国婺源网提供技术支持http://www.chinawuyuan.com
    婺源县江湾镇人民政府网站 版权所有:中国婺源网 中国婺源江湾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