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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教劳动合同纠纷的问题          【字体:
请教劳动合同纠纷的问题
作者:佚名    文章来源:本站原创    点击数:    更新时间:2007-3-23

  我在一家国企工作了15年,与2006年8月在公司裁员时下岗至今。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一直都是按照公司要求一年一签,今年合同到期了,公司提出到期终止合同。 以前和公司提出签定无固定期劳动合同,公司不同意。最近我在网上查阅到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》[2001]14号(自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)第16条第2款根据《劳动法》第20条之规定“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定的,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存在。”我是否可以依据此条要求公司与我终止劳动合同按照无固定期处理?为什么公司其他部门的人都签定了无固定期合同,而我们部门不签?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? 我还有40多天的调休单没有休,我现在要求公司兑换的加班工资,但公司此次说只能作废,还说上面写了半年内有效,可是平常实际执行时并没有这么要求,照样可以休息,而且我工作一直很忙,根本没时间休完这么多假,请问公司做法是否合法?

您好:
    你说的都有道理。但是关键是超过了60天的仲裁时效,你的权利就很难保障了。

文章录入:江湾    责任编辑:江湾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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